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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补充规定



   2004.5.8 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提出新要求:

   ◆ 对正在申请酱油、食醋《生产许可证》企业要求:正在申请酱油、食醋《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用蒸料设备、有防蝇设施;具备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能力;产品灭菌之后的工序,包括冷却、灌装等过程,要在密封条件下完成;生产瓶装酱油、食醋的企业必须具有自动或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和灌装设备;必须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 对已取得酱油、食醋《生产许可证》企业要求:获证的酱油、食醋生产企业应在新卫生标准(2004年5月1 日起)实施后6个月内达到上述要求,逾期不能达到要求的,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

   ◆ 对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出厂自检能力要求: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善企业检验能力,实现产品出厂自行检验。

   ◆ 对申请新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出厂自检能力要求: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饮料、罐头、速冻面米食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产品出厂自检能力方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 对以分装方式加工生产新10 类食品企业的申证受理规定:新10类食品除调味品(糖、味精)外,不受理以分装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企业提出的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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