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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在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共11大类产品的包装标识中,应当标注商品条码,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请相关企业及时到我局标准与编码所办理商品条码。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0759-3153245,3153207

   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质监大楼111室。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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