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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办理部门

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当年抽查的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建议编制下一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2、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计划安排,定期下发专项抽查通知,组织专项抽查工作。
(二)抽样与检验
1、抽样:市质检所、及负责抽样部门按计划及通知要求,到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按规定数量实施抽样。抽样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抽样通知书和本人工作证。对于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否则,拒绝抽样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抽样应为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作检验用,另一份双方封签留存于企业作复检之用,在企业收到检验报告书15天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时,封存样品自动解封。抽样应按要求清楚填齐抽样单内容,企业应核实后签名确认。 2、检验:市质检所按检验细则要求,单样7天内、批样30天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期间,检验结果不能外传。 3、质检所向市局报送监督抽查材料。 (三)监督抽查结果 1、由市质检所及时把检验报告发送相关企业。
2、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天内向办理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检结果的书面回复。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果不同的,免收复检检验费,复检结论与原来相同的,要收取复检检验费。如仍有异议,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3、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由办理部门填写“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移送单”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四)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整改

1、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召开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工作会议,分析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2、办理部门向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15天内,向办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一般为30天。此期间该产品需经办理部门安排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3、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办理部门向质检机构下达“复查通告书”。
4、质检所收到办理部门下达的“复查通知书”后,按抽样规定,到企业抽取复查样品进行复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复查报告,合格报告直接发送相关企业,不合格报告报办理部门。
5、办理部门对复查检验不合格报告审核后,向复查不合格企业签发“复查不合格通知书”并签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6、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不合格项目是主要项目的;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企业,办理部门责令其停产,限期整顿(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对超过期限不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申请报告又未书面说明理由的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六、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地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623室
邮编:524022
电话:315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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