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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历
 消费者运动始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在 20 世纪 60 年代迅速发展。
1891 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8 年,一些消费者组织联合组成了全美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即美国消费者协会(
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n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
1936 年,美国消费者联盟宣告成立。消费者组织的产生,标志着有组织的消费者运动的开始。
美国的消费者运动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1962 年 3 月 15 日,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率先提出消费者权利。确认消费者享有
4 个基本权利:安全权利、了解权利、选择权利、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969 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又补充提出了消费者的另一项权利——索赔权利。同时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的机构,联邦政府中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构就有
30 多个。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1948 年 9 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日本家庭主妇将擦不着的火柴集中起来,请厂家到场,召开了“清除劣质火柴大会”,后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
1955 年成立新生活运动协会, 1961 年成立日本消费者协会。
其他国家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也蓬勃发展, 1957 年,英国成立消费者协会; 1953
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 1964 年又设立商品检验财团; 1969 年韩国主妇俱乐部联合会成立; 1962 年欧洲消费者同盟( BFVC
)成立。至 1984 年全世界有 90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
1960 年由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 5 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
IOCU ),这是一个国际性的消费者组织。 1983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3 月 15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保护工作始于 80 年代初, 1981 年 6 月,我国政府首次被邀参加了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在泰国召开的保护消费者磋商会。
1983 年 5 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
1984 年 8 月,广州市成立了消费者协会; 1984 年月 12 月 26 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告成立。
——摘自《中国质量报》 3 · 15 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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