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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误区:求退不求赔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遇到短斤少两,或者买了一件假货时,除了退货之外,您是否会索要一倍赔款?您的回答多半是否定的。
    
    求退不求赔,可能是当前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存在的最大误区。据各地消协机构提供的资料表明,即使在维权投诉最多的1998年,期望通过“退一赔一”途径解决问题的微乎其微。
    
    “退一赔一”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对《消法》的具体条款知之甚少以及消费者的轻易弃权,“退一赔一”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一方面,消费者们还不太善于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抱者“只要不吃亏就行”、“索赔狠了反而麻烦”等保守心理的消费者还很多。另一方面,某些法律法规操作起来也确实不容易。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曾发文列举了欺诈消费者行为的12种情形,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在“是否故意”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欺诈行为仍难以认定。此外,对一些大的案例,如商品房买卖纠纷,因赔款数额巨大,消费者更无“非分之想”。
    
    如何鼓励消费者走出误区,勇敢索赔,是全社会面临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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