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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先做明白人
 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绝不仅仅是一句应时口号,确确实实需要付诸行动。上半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投诉过程中发现,一些用户、消费者对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商品知识欠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致使商品在发生质量问题进行申诉后,给调解工作增加了很大困难。
福建省安溪县消费者吴某1998年8月购买了广东某企业生产的燃气热水器,未按说明要求将热水器分室安装,致使其兄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湖南省邵阳市一消费者购买的微型面包车在车辆保修期内始终未到厂方指定的地方做维护保养,车辆在超过保修期后,因双方对质量责任认定不一,使用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实现。
用户、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户在签定购货合同时,不注意质量条款的要求,以致于在发生质量问题后找不到确定质量责任的依据;消费者不注意索要和保管有效的购物凭证;一些消费者不仔细阅读说明书,不按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商品;消费者未按要求到厂家指定的部门进行维护、保养、维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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