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容忽视的购货凭证
 当前使用的购货凭证主要有三种形式:
(1)发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刷。此凭证最为规范,使用范围也最广泛;
(2)购货小票,经营单位自行印制。大中型商场普遍使用这种凭证,它一方面是购货证明,另一方面用于企业的内部结算;
(3)信誉卡,由市场主办单位印制,一般在集贸市场中使用,由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l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但在目前,消费者关于购货赁证的投诉很多。归纳起
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主动为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消法”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但许多经营者都未执行此规定。很多经营者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却推说没有,只口头保证如有质量问题一定管退管换,有的经消费者的再三要求,只勉强开一张白条。
二、消费者放弃自身享有的权利,不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
索要购货凭证是消费者的权利,出具购货凭证是经营者的义务,因此,广大消费者应主动索要凭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不知道享有或行使索要购货凭证的权利,从而给不少素质较低的经营者留下了可乘之机,这种现象在集贸市场较普遍。
三、购货凭证填写不规范。
在购物中,购货凭证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也大量存在。一位消费者在某商店购买一台随身听,售货员在发票上仅标明不知所指的“B·-1012,890元”。但当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于购货凭证填写过于简单,指代不明,很容易引发纠纷。
四、虚假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泛滥。
由于购货凭证管理存在漏洞,一些经营者大量使用虚假凭证,目前,以“假增值税发票”为代表的虚假购货凭证泛滥,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制度,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经营者为什么不按规定使用购货凭证呢?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经营者方面的原因。
由于受到利益驱动,怕麻烦或掩盖自己不诚实行为,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在经营中,他往往会“忘记”主动开具发票,如果日后消费者困质量问题找来就一推了之。一些出租柜台的售货员有“漏柜”的现象,他们为了掩盖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往往有意不给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二)消费者方面的原因。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不知道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因而不能主动索要购货凭证,商品买回家,发票、信誉卡、保修单等四处乱丢,以致商品出现问题找经营者时却发现有关单据都不见了。
(三)法规不健全。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使用购货凭证做出了规定,但对不履行义务的经营者却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购货凭证问题只字未提,笔者认为这应算是一个疏漏,它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
(四)日常监督不力。
尽管在市场管理工作中也建立了信誉卡制度,如市场主办单位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中规定:“经营者销售5元以上商品时,必须为顾客开具信誉卡,违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清除出场。”但经营者不开信誉卡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因此受到处罚的却寥寥无几。
购货凭证虽小,但它一头连着经营者,一头连着消费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购物纠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购货凭证管理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建议:
1、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购货凭证使用的规定和罚则。各商业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健全有关购货凭证的使用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统一购货凭证的格式。一份完整的购货凭证应包括:商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并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经营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商品名称等重要内容不能用代号代替,如果经营者能按要求如实填写购货凭证,由此引发的纠纷基本可杜绝。
3、重点做好对商品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广播、散发宣传品、店堂告示等多种方式,宣传购货凭证的重要性,使广大经营者明确自己责任,正确使用购货凭证。对违反规定不便用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公开处理,对多次因购货凭证问题被投诉的经营者要加重处罚。
4、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养成购物主动索要购货凭证的习惯。经营者也可通过购货凭证兑奖,对持有购货凭证的消费者实行让利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保存购货凭证,使购货凭证真正起到方便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应有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