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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TBT协议


  3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关于缔约方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3.1 各缔约方应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遵守条款2。但2.9.2和2.10.1中对外通告的义务不包括在内。
  3.2 各缔约方应确保按2.9.2和2.10.1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技术法规进行通告。但对实质内容与中央政府已公布的技术法规内容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可不进行通告。
  3.3 各缔约方可以通过中央政府与其他缔约方联系,包括2.9和2.10 提及的各类通告、信息交换、提出的意见和讨论。
  3.4 各缔约方不得采取措施要求或鼓励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在其境内采取与条款2不符的行动。
  3.5 各缔约方对遵守本协定条款2负有完全的责任。缔约方应制定和采取积极措施和机制支持非中央政府机构遵守条款2。

  4 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4.1 各缔约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定附件3中的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良好行为规范(在本协定中称为规范)。缔约方应采取他们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他们参加的或其境内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地区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规范。此外,缔约方不应采取措施直接或间接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此良好行为规范。不管标准化机构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确保其境内的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条款是各缔约方的义务。
  4.2 已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当被各缔约方承认其符合本协定的各项原则。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5 中央政府机构合格评定程序
  5.1 当需要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各缔约方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实行下述规定:
  5.1.1 制定、通过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使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的供方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供方的条件下进入该缔约方境内,保证产品供应商在该程序规则下对合格评定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当程序允许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得到认证体系标志的可能性。
  5.1.2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为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句话的意思是:合格评定主要是让进口缔约方对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有足够的信心。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考虑产品不合格导致的风险是必要的,但是不要过分严格,超出实际需要。
  5.2 当执行5.1时,各缔约方应确保:
  5.2.1 合格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对在其他缔约方领土上生产的产品,在次序上要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
  5.2.2 每个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应公布。应要求,可以把预期的处理时限通知申请人。当收到合格评定申请后,主管机构应立即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并将所有不完备处准确地通知申请人;主管机构应尽快把评定结果完整准确地送交申请人,以便若有必要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即使申请时发现文件不完备,应申请人要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进行合格评定;如申请人要求,应向申请人通报程序已进行到什么阶段,并对任何迟耽作出解释。
  5.2.3 向申请人索取的信息应仅限于评估合格评定及确定费用所必须的内容。
  5.2.4 为合格评定程序提供的或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得到的在其他缔约方领土生产的产品的有关资料的保密性应受到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其正当的商业利益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
  5.2.5 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收费用,除通讯、运输以及其他因申请人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设施不在同一地点而引起的花费外,所收取的费用一样。
  5.2.6 含格评定程序所用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抽取不应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5.2.7 当已被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产品改变规格时,对改变规格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应仅限于那些能证明该产品是否还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必要部分。
  5.2.8 设有相应程序审查在合格评定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如投诉被判定合理,则应采取行动予以改正。
  5.3 5.1和5.2不妨碍各缔约方在其境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
  5.4 当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保证,并且由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指南或建议己出版或即将出版,缔约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机构利用它们或它们的相应部分作为他们合理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这些指南、建议或其相应部分特别是由于下述原因对缔约方不适合:国家安全;阻止欺骗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结构问题。
  5.5 为使合格评定程序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缔约方应尽可能参加相应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的指南或建议的工作。
  5.6 当国际标准化机构尚未制定出相应的指南或建议或提出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不一致,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时,该缔约方应:
  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他们准备采用此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以便使其他各缔约方中有兴趣的各方面了解其内容。
  5.6.2 通过秘书处通告各缔约方此合格评定程序覆盖的产品清单,并简要说明其目的和理由。这样的通告应在早期进行,以便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考虑及对此程序作出修改。
  5.6.3 应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程序的细节或副本,并在可能时标明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的基本不同之处。
  5.6.4 应无歧视地给予各缔约方一段合理时间提出书面意见,应要求对这些意见进行讨论,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5.7当缔约方存在或可能发生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时,该缔约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略去5.6中规定的步骤,但是该缔约方在采用此程序前应当:
  5.7.1 立即通过秘书处把此程序及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缔约方,同时简要说明此程序的目的和原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5.7.2 应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此程序副本。
  5.7.3 无歧视地允许其他缔约方提出书面意见,应要求对这些意见进行讨论,并对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5.8 各缔约方应保证迅速出版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使其他各缔约方中有兴趣的各方面了解其内容。
  5.9 除5.7所述的那些紧急情况外,缔约方应在合格评定程序出版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使产品出口缔约方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方法适合产品进口缔约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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