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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BT协议的若干说明
(一) TBT 协议概述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是GATT主要对缔约国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因此各国也称其为标准守则(Standard
Code),它是关贸总协定9个副协定之一,也是WTO希望我国恢复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关贸总协定(GATT)自1947年开始以来,经过多轮(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当降至一定水平时,由关税和配额许可证等有效手段形成的贸易障碍和壁垒已逐渐开始让步于由国家间对商(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而形成的无形贸易障碍和壁垒,这种壁垒称之谓贸易技术壁垒。由于美国的提议,GATT在1970年正式成立制定标准和合格评定工作组,1975年-1979年由GATT主持,在东京回合中开始进行艰苦的谈判,于1979年正式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1980年1月1日生效,在乌拉圭回合中又于1991年重新修订,1994年于马拉咯什正式签署生效。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分为正文和附则两大部份,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情报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六个方面的规定,共十五条。三个附件分别是附件Ⅰ本协议术语及其定义,附件Ⅱ技术专家组,附件Ⅲ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
良好行为规范。为了实现上述原则,TBT协议在技术法规、标准的划分和界定,法规,标准的统一,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约束机制等方面较之东京回合的TBT协议有了重要改善和变动,更加有利与上述原则的实现,使之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TBT协议的宗旨: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为此,鼓励制定此类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希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认识到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
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大致可归纳如下: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三是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此外还应就确认各出口成员方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确信其合格评定结构是否持续可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进行事先磋商。四是在市场准入方面,TBT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五是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面,TBT要求遵照执行此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统一规则和程序--"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六是为了回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TBT要求每一成员方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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