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有一套完整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301条款"不属于这一范畴,它是美国制定的单方面贸易制裁措施。
20世纪70年代,美国贸易出现的巨大赤字使美国将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视为症结。于是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该法案的第三部分,叫做"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一条款内容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即"301条款",又称"普通301条款"。该条款规定,当认定贸易对手采取"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并使美国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受到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可根据总统的指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对其进口的某些产品实行高关税,关税最高达100%。
1988年美国对"普通301条款"进行修正,修正后的"301条款"适用范围更广泛,被称作"超级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将原先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从而使贸易的谈判者权限大大增加。贸易代表在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国认为"市场最封闭"、"最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领域。在接下来的18个月内,美国政府将同这些贸易对手谈判,如果贸易纠纷仍无法解决,美国就可以对这些贸易对手实施单方面贸易制裁。美国通常在经济不振的时候挥舞"301"大棒,殃及无辜。下面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当年克林顿总统一心要打开壁垒重重的日本市场,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理由是:日本从1993年就同意谈判解决日本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一直拖了两年都没有和美国开始谈判。结果,日本最后向美国车商打开了汽车市场的大门。
1998年,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但最终的裁决认定,"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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