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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省局委托)

 

  一、项目名称: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二、实施主体:

  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由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核、批准,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  

  四、办理范围

  储存能力<3000m3的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它液化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

  五、办理条件

  1、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2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原件;

  4、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建档气瓶电子档案;

  6、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必要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证照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将上述资料提交办理机构。

  2、受理

  办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予以受理的出具《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退还上述资料,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请一个具有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资格的机构(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进行评审。

  4、审查发证

  办理机构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后,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七、办理期限

  1、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

  2、鉴定评审机构自申请单位预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3、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上报工作。

  八、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九、复查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获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十、变更与延续  

  1、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换发许可证。

  2、获证单位充装地址和主要充装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许可。

  3、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一般不超过1年。

     十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行政部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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