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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三、实施主体:

  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许可条件: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定的定期检验要求,及时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申请程序:

  (一)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2份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提交下列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校验报告。

  (二)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1、2项文件: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4、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三)特种机电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须提供:

  产品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等、出厂随机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填写使用登记表2份。

  六、许可期限。

  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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