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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

  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三、实施主体:

  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许可条件:

  1、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3、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4、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5、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1、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2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1、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3、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4、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六、许可程序:

  1、申请: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上述文件资料;

  2、受理: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审核(核查):登记机关对有必要时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核查后,核查组出具核查报告,登记机关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证。

  4、发证(注册):登记机关按审批时限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七、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八、登记变更:

  1、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2、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3、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九、换证: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90日提交换证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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