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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须知

 

  一、项目名称:

  制造、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十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三、实施主体: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有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以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能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修理场所,有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有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能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有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递交的资料:

  1、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首次申请提供)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复查申请提供);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复印无效);

  3、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一份;

  4、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一份(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或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一份(复查申请时递交,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或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需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

  2、复查换证

  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3、许可证更名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3)更名前、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许可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委托有关技术、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一般为3-4名)进行现场考评;

  3、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后由有关技术中介机构上报办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4、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作出是否通过决定;

  5、对通过的项目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人自收到考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对不合格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七、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此项许可另外需要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八、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收费标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收费为每项100元,证书费每证10元,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2、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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