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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须知

 

  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主体: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许可条件:

  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二)受理:

  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三)检定:

  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计量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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