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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部门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办理职责
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汇总合格企业名单和材料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
2、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号);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2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办理程序
(一)食品生产企业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取证企业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交工作人员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及证照有效性,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审查细则,告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及要求。
(二)企业向质监局质量科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均盖企业红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各一式三份(复印件,均用A4纸);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均用A4纸);
4、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三份(均用A4纸);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内容应含盖实施细则所列内容)1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申请材料及受理企业申请
1、质量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登记确认。不全的,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登记。
2、质量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前来交审查费和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并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由企业经办人签名确认;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次性明确告知企业所需补正材料,同时告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由企业经办人在 “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四)现场核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市局质量科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组应提前1个星期通知企业安排审查时间。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经复审仍不合格的,不抽封样品。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核、汇总、上报
1、审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结论和材料报质量科,质量科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检查加签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查组补齐后再上报。
2、审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市局质量科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由企业经办人签名确认,同时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提出取证申请。
3、省局审核上报的材料后,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委托市局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材料后,审核批准并公布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工作,市局完成副本的发放工作。正、副本发放,需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由企业经办人签名确认。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根据财综(2002)19号文件的规定。
2、收费标准: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440元。
3、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时30分-12时 下午2时-5时30分(办公时间随政府公布而变)
八、受理地点、邮编、电话
受理地点: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质监综合楼6楼质量科
邮证编码: 524022联系电话: 315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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